这两天,人大代表在审议温家宝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过程中,社会治安问题可谓“热词”之一。温总理说:“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大力整治治安突出问题和治安混乱地区。”政府部门要“以深入推进平安建设为抓手,大力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防范工作”的承诺给百姓以坚定信心。
代表们清楚地知道“社会治安靠社会综合治理,要靠法律法规健全,做好政府的立法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的基础。”而社会治安是社会稳定的“晴雨表”,是和谐社会的“奠基石”,是全上海人民的共同期盼。 使执法部门有法可依 让市民百姓有法可守 [背景:2006年,上海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成绩显著。经过一年的不懈努力,菜霸、黑车、零包贩毒等八大治安顽症得到了有效的整治;各职能部门还为整治先后出台了各类相关的政策规定、管理办法共计25个,明确了相关的管理主体、职责任务和日常监管等要求,一个长效管理机制正在逐步建立……]
全国人大代表陈旭深有体会地说,回顾去年上海社会综合治理的成绩,展望2007年上海正在进行的新一轮平安建设,其中很重要的是:“抓好社会治安工作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社会治安的好坏,老百姓是否对社会治安感到满意,关键在立法必须先行。社会治安工作同样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
陈旭代表以“群租”现象为例说,“群租”现象造成的社会治安、环境卫生、人体健康、火灾消防等等的隐患是显而易见的,它造成了房屋结构的破坏,人员的急剧膨胀和管理的无序甚至失控,也给治安防范工作带来了管理上的困难。针对“群租”带来的种种危害,市房地资源管理局会同其他部门,已经下发了有关的规定,对“群租”现象给予约束,明确“群租”属于“居改非”,是本市相关法规规定所不允许的。
陈旭代表认为,目前对“群租”行为的规范尚处于政府部门规章的层面,但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应该积累更多的经验,将其上升为市政府的规章或由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应的法规。
一句话,“社会规范,立法要先行,就是给执法部门以执法依据,也便于市民百姓遵守。” “黑车”整治亟待建立 执法联动机制 [背景:“黑车”非法拉客;“黑车”“斩人”没商量;“黑车”营运途中出现事故,乘客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这是近年来城市交通中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它一方面严重扰乱了公共交通系统的运行秩序,影响了合法客运车辆的正常收益;另一方面也挤占了城市有限的道路资源,造成交通拥堵甚至交通事故,而且无法给乘客以合法保障。虽然各地为整治“黑车”不断在加大打击力度,也制定了不少整治措施,但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黑车”存在和难以杜绝原因何在?
全国人大代表郑惠强认为,一是公交配套跟不上城市扩展进程。在一些城市的新城区,地域面积广阔,但公共交通发展滞后,公交线路配套不足,出租车难以见到。随着城市居民不断向郊区大规模迁移,交通矛盾日益突出,而“黑车”不但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市民的出行需求,也为“黑车”自身提供了较大的生存空间。二是“黑车”生意存在着巨大利润空间。屡禁不绝的“黑车”背后是低成本高利润空间。三是就业压力所致。“黑车”车主大多是城市下岗职工和外地进城务工人员,运营“黑车”在一定程度上为这部分人员提供了就业机会。
但是,“更重要的恐怕还是存在着执法的空白点————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于是,举证难,执法难,稽查力量更是严重匮乏。”郑惠强代表说。
对此,他很是担忧:“黑车”猖獗不仅对城市公共交通的正常秩序会产生影响,也会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更会给要举办的特奥会、世博会的上海城市形象带来隐患。
郑惠强代表呼吁,政府部门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解决民生问题的高度,采取相应措施,将解决黑车问题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常抓不懈,从而切实解决“黑车”非法营运这个社会治安顽症,为市民创造一个良好的安全出行环境。
谈到具体做法,郑惠强代表建议,应该设立交通、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联动执法机制,加大执法力度。
他说,温总理这次在报告中就立法问题提出,重点是发展社会事业、健全社会保障、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因此,要从根本上整治“黑车”,也必须依靠法律法规。一些城市已出台并实施了《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等地方性法规,为整治“黑车”提供了法规支撑。当然,除了有法可依,还得加大执法力度。对那些令市民、驾驶员痛恨的“套牌车”、“克隆车”应以构成伪造、买卖国家证件罪由司法部门予以追究;对暴力抗拒的黑车主应由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惟社会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加之依靠法律法规,方能有效地遏制“黑车”,打击“黑车”。 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 要落到实处 [背景:未成年人遭遇恶少的敲诈勒索;孩子因为成绩不好被家长打骂,甚至打残致命;年幼的女孩遭遇不法侵害,却由于害怕和表述不清,无法得到及时的救助……这些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件,常常能在我们的社会新闻中看到。]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他们的合法权利理应得到平等保护。全国人大代表彭镇秋说,近几年来,未成年人受到暴力侵害的事件屡见不鲜,而且大部分暴力事件是未成年人受到成年人的侵害,也有大龄未成年人侵害幼年未成年人的,这一现象亟待引起社会的关注。
彭镇秋代表认为,“我们虽然有一部未成年人保护法,但是在执法时常常忽视了过程中的细节。比如,幼年未成年人常常在遭遇不法侵害后,由于受到惊吓而语无伦次、表述不清,所以就不能得到及时救助。另外,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也是逐趋成熟的,他们希望能通过一个途径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和碰到问题后的维权咨询帮助。”这是他在两会前的一次调研时发现的。
为此,彭镇秋代表建议,我们应该开设一条针对未成年人维权求助与咨询的热线,专门为未成年人提供应急求助与维权咨询服务。
他说,首先热线电话号码要通俗易记、方便使用,建议各地统一为“111”。其次,热线要本着全心全意为未成年人应急救助与排忧解难的宗旨,接受未成年人及其家长在未成年人合法权利、权益遭到侵害时的垂询,以及处于危急状态提供报警救助,成为依法维护广大未成年人合法权利和特殊权益的电讯载体。
彭镇秋代表说,热线接听可以由法官、律师、教师、民警和专家、学者与少儿工作志愿者以及共青团干部组成。同时,热线的应急救助应该是“全天候”的服务,维权咨询可以规定日期与时间。热线接听人员要认真倾听、耐心解答、文明用语。表达要深入浅出、善于启发引导,要营造一种安全、信赖、温馨的咨询氛围。热线接听人员面对处于受暴力侵害状态中的来话者,要有及时判断其危急程度的能力,快速运用报警系统和相应的社会资源,果断地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降低未成年人受侵害的程度,从而使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法律的框架外,再加一层社会的保护和心理的保护。
彭镇秋代表的这一建议,获得众多代表的附和。是的,未成年人的保护,事关祖国的未来,我们有责任和义务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这既是人大代表的期望,也是全社会的期望。 让社区矫正成为 社会和谐的稳定剂 [背景: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就业,生活,婚姻问题和未成年罪犯的矫正工作决不是一件小事,而是关系到会否重蹈覆辙、重新犯罪的大事。一位法官如是说。]
“社区矫正”在社会综合治理中的作用,近年来已越来越受到社会的肯定与重视。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依然常常被忽视,问题就出在没有一部相应的法律法规。
全国人大代表王午鼎说,作为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作为社会综合治安的一贴“稳定剂”,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视必须提上议事日程了。他认为,社会治安不仅仅是司法部门的一家之事,更是全社会都要关心的大事。因此,要制订一部《社区矫正法》,填补我国“社区矫正”立法领域的空白。实践证明,“社区矫正”既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更是预防重新犯罪的有效途径;如今我们将“五种人”置于社区内改造,其本身就是一种人性化的刑罚方式,既有利于罪犯的改造,又有利于他们将来顺利融入社会。
为此,王午鼎代表呼吁,尽快制订出台《社区矫正法》,使“社区矫正”成为社会和谐的稳定剂,成为“社区矫正”工作者依法上门服务、依法规劝监督的法律依据。 上海法治报 作者:王霄岩 |